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经费管理,保障项目建设,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省教育厅《安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21号)和《安徽中医药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坛新秀、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创客实验室等国家级、省级和校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其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为:国家教育部、省财政厅教育厅等上级拨款、其他单位委托经费及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包括建设经费和管理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维修费、会议费、资料费、差旅费、文献出版费、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类别。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项目实施:包括教学用设备购置、维修、维护,教学实验实训室修缮,人员培训,资料制备(含教学基本文件修订、相关资料打印复印、印刷等),会议(含咨询会、论证会、研讨会等),差旅,出版、文献、信息传播,教材编写、试题库建设、课件制作、网络课程制作、教学资源更新与维护、项目实施所需的对外劳务支出等。

(二)项目验收评审:包括验收评审、成果鉴定等;

(三)项目成果推广:包括上报成果、推广、使用等。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经费按总经费的5%作为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包括组织申报、论证、评审、检查、验收、成果鉴定、校际交流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按年度拨付计划执行,一般不留结余,特殊情况下经申请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报批同意后,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使用,当年支出,不留结余。

第七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权归各建设项目组,质量工程的管理费由质量工程项目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直接负责。项目建设负责人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方案使用经费,并报质量工程项目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按建设任务分年度使用。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将停止经费资助。质量工程项目在完成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结题、结帐手续。已结题、结帐但仍有经费结余的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由教学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做到精打细算。对于经费使用不当、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的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会计核算及资产采购与管理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向教务处、财务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自评报告各一份。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期满后,必须提交经费的使用效益总评报告。

第十四条  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教务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或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十七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上级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考评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核拨工作量补贴;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核拨工作量补贴,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中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教[2009]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和其他资金安排的教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