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8〕5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质量工程项目以提升本科教学质量为宗旨,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坚持“重组织、重规划、重立项、重特色、重培育、重团队、重管理”的建设原则,按照“评审上报一批、储备培育一批、预选排队一批”的分层次建设思路进行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省级(含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和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是指分别被教育部和教育厅批准的立项或参与建设项目,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特色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OOC)示范、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坛新秀、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名师(大师)工作室、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示范实验实训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大学生创客实验室等类别。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为上级拨付和学校资助等。经费管理按《安徽中医药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质量工程项目领导组和工作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发布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指南、转发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提出立项方案,组织项目评审;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院或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三)统筹安排建设经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四)接受上级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中旬前,向质量工程项目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逐级报批。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依据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各单位自愿申报和学校指定申报方式申报各级质量工程项目。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或转发项目指南;

(二)各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学校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审批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择优遴选上报国家或省级质量工程项目。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校级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或个人相应处理,或向上级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中止或撤消项目。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学校审核材料和实地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经学校验收后,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收回项目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中医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教[2009]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